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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向东与被执行人侯翠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向东,侯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向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侯翠平,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万向东与侯翠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