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向东与被执行人侯翠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向东,侯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向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侯翠平,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万向东与侯翠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