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欣、顾清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顾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异52号申请人(被执行人):李欣,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清,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琴,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欣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247号执行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李欣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李欣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欣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潺潺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 员代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