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以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以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301号原告: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荆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曾李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艳丽,女,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邹玉梅,女,土家族,1992年8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刘以薰,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以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交纳诉讼费用,且原告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以薰的起诉。因原告成都世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拒绝交纳诉讼费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晋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