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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元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段永福、杞春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永福,杞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283号移送执行人元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定代表人景华。组织机构代码01516863-1。被执行人段永福,男,哈尼族,生于1983年9月30日,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现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杞春云,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元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段永福、杞春云罚金一案,应执行标的为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段永福、杞春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2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光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