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元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段永福、杞春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永福,杞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283号移送执行人元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定代表人景华。组织机构代码01516863-1。被执行人段永福,男,哈尼族,生于1983年9月30日,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现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杞春云,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元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段永福、杞春云罚金一案,应执行标的为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段永福、杞春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2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光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