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晓东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终50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东,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镇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白城市镇赉县。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被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张晓东合同诈骗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吉080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晓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将公安机关扣缴的两台雷沃牌装载机返还被害人尤某。原审被告人张晓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原审被告人张晓东,听取了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东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桦审判员 郝万华审判员 李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丽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