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02执184号申请人董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青02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董某某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人董某某彩礼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304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已于2016年7月份死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乐都支行存款1147.58元,我院已依法扣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等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青0202执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学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祁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