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文智与雷生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智,雷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生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文智与雷生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生财外出务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玲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