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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文智与雷生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智,雷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生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文智与雷生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生财外出务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玲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