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付传利与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笔架山分库、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传利,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笔架山分库,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985号申请人:付传利,男,49岁,汉族。被申请人: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笔架山分库被申请人: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申请人付传利与被申请人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笔架山分库、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2017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笔架山分库、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笔架山分库、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贤县支行的账户资金冻结88万元,并用汽车牌号为黑JM69**的奔驰轿车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笔架山分库、集贤县福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贤县支行的账户资金冻结88万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二、查封申请人付传利名下汽车牌号为黑JM69**的奔驰轿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付传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凤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栾天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