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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沭阳县鲁信板材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沭阳县鲁信板材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182号原告:张金华,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县鲁信板材机械厂,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高架桥东侧北500米。法定代表人:李名涛,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金华诉被告沭阳县鲁信板材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张金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461元,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文光审 判 员 左东旺审 判 员 刘玉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周思梦书 记 员 王治红书 记 员 张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