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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辉民、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辉民,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辉民,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西安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郑荣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时辉,男,公司员工。上诉人徐辉民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一审原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990元,减半收取5995元,由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徐辉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小伟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霞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