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培南与张培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南,张培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774号原告:张培南,男,1952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陈有为,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孝,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南与被告张培孝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培南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张培南负担。审 判 长 姜克香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