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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云南维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维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247号原告:云南维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东侧589号房屋一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张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海,男,汉族,住址云南省腾冲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邦,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万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润城小区A4地块1栋1单元8层801-802室。法定代表人:乔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云南维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维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依法应予以保障,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维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77元,减半收取计10688.5元,由原告云南维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凌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