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兰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兰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梁兰叶,女。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兰叶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德教审 判 员 韦良慧代理审判员 向治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