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与娄迎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娄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代表人王军强,行长。被执行人娄迎进,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申请执行娄迎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娄迎进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