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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红,高亚立,李兴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601号原告:杨士红,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被告:高亚立,女,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曲阳县。。被告:李兴坤,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曲阳县。。杨士红与高亚立、李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杨士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士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杨士红负担。审判员  程洪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