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红,高亚立,李兴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601号原告:杨士红,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被告:高亚立,女,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曲阳县。。被告:李兴坤,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曲阳县。。杨士红与高亚立、李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杨士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士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杨士红负担。审判员 程洪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