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延君与被告周延长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君,周延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民初86号原告:张延君,男,汉族。被告:周延长,男,汉族。原告张延君与被告周延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延君、被告周延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延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延长赔偿原告张延君医疗费582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误工费2691.48元,护理费3030.28元,交通费66元,合计13807.8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1日晚11时许,原、被告及朋友五六人在中央红烧烤小聚,话不投机,被告拿酒杯向原告头部、面部猛击,导致原告头部血管断裂,住院长达22天。原告报警后,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牡公长(治)行罚决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周延长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损失。故提起诉讼。周延长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家庭困难,在事件发生后,被告同意赔偿4000元,因原告不同意,被告被治安拘留5天。请求法院作调解工作,如调解不成,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被告周延长故意实施击打原告张延君头部,致原告受伤住院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在2015年黑龙江省相关行业平均工资和相关标准合理范围之内,故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延长赔偿原告张延君医疗费582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误工费2691.48元,护理费3030.28元,合计13807.8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0元,由被告周延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玓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