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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与李全杰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李全杰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38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地址: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加卫,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英,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冷水滩区,系原告银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东,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李全杰,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与被告李全杰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4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93元,减半收取214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伍建军人民陪审员  彭 松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