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登科、李灯娥与梁树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登科,李灯娥,梁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财保17号申请人马登科,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申请人李灯娥,女,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梁树坤,男,1961年11月23日,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申请人马登科、李灯娥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树坤驾驶的鲁08/XXXXX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梁树坤驾驶的鲁08/XXXXX大中型拖拉机。扣押期间,由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看管。扣押期限:从2017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7日止。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申请人梁树坤负担(申请人马登科、李灯娥已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文 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