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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玉儿晒、岩温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儿晒,岩温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201号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21861104X6。住所地:勐海县沿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罗方帅,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刀奕维,男,系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平,男,系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玉儿晒,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被告:岩温丙,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玉儿晒、岩温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玉儿晒、岩温丙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徐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依坎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