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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香妮、王开元等与张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妮,王开元,王记永,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30号原告王香妮,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王开元,男,200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香妮,系王开元母亲。委托代理人王记永,系原告王香妮丈夫。原告王记永,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参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875865066B(1-1)。负责人潘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镐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香妮、王开元、王记永与被告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下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0日、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记永(同时为原告王香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参军、被告张勇、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镐举、刘永伟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7日,原告王香妮、王开元、王记永以诉讼过程中牙齿又脱落一颗,需增加后续治疗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妮、王开元、王记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红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乔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