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6执627号湖北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湖北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因工伤保险等发生劳动争议一案,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5日作出襄劳人仲裁字[2016]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