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004无锡市江鹰针布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恒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江鹰针布有限公司,江阴市恒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004号原告:无锡市江鹰针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053366XC,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天虹路28号。被告:江阴市恒佳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22380614,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皋岸村新村166号。无锡市江鹰针布有限公司诉江阴市恒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慧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江鹰针布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江鹰针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汉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