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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34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于年香申请执行刘叔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叔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4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于年香,女,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叔芝,女,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黑0183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叔芝已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