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860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红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8601刑初21号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马红��,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兖州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兖州市。1994年10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97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4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红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沈国瑜、被告人马红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4日9时许,被告人马红星从铁路曲阜东站乘上G202次旅客列车伺机行窃。列车运行将至泰山站时,马红星趁4号车厢1A座位旅客于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置在行李架上的一只棕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0元。列车停靠泰山站时,马红星携赃下车逃逸。同年12月21日,铁路民警在兖州市某足浴店将马红星抓获,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红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监控视听资料、购票记录及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旅客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被告人马红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红星犯盗窃罪成立,予以确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红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尚未退赔的赃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宝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