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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德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德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超,男,1956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上诉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德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3民初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求的是劳务费,并非工程款,因此,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本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3民初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件移送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的诉求和陈述的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位于宜宾市南溪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本案应按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利华审判员  吕晓宏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