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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与山西鑫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麒麟阁大饭店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鑫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麒麟阁大饭店有限公司,李俊利,刘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表人岳素萍,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鑫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太谷县。法定代表人梁甲平,系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麒麟阁大饭店有限公司,地址平遥县城。法定代表人孟笑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俊利,女,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刘家臣,男,196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民终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解除岳素兵名下的位于榆次区安宁街体育公园南门西侧7幢2单元21701房屋(买卖合同编号晋路房地产000000000408)以及位于榆次区蕴华街97号佳地商务楼1幢2层201、202室(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的房产查封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如下:解除岳素兵名下的位于榆次区安宁街体育公园南门西侧7幢2单元21701房屋(买卖合同编号晋路房地产000000000408)以及位于榆次区蕴华街97号佳地商务楼1幢2层201、202室(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