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迎光与赵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迎光,赵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民初290号原告:黄迎光,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明,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黄迎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赵伟明(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4年6月19日起计算至提起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事由:2014年6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签署借款确认书,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1万元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据确认。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清借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完全没有自觉还款的意思。被告逾期还款,造成原告的损失,其应当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借款确认书、收据及营业执照各一份。被告赵伟明缺席,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缺席而未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提出质证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证明本案借款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确认书,内容:今借款人赵伟明收到贷款人黄迎光支付的借款1万元,借款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如贷款人通知借款人还款后,借款人未还清借款,借款人同意承担因追索上述借款所产生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差旅费等。如发生争议,本人同意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赵伟明。时间2014年6月19日,借款地点井岸。电话137××××0499。同日,被告签署收据,内容:今收到黄迎光现金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确认书、收据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成立民间借贷。该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依照借款确认书约定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若不超出���利率24%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迎光借款1万元。二、被告赵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迎光借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从2014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伟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柏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裴 璐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