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宏炳与刘德财、刘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炳,刘德财,刘永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18号原告:刘宏炳,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告:刘德财,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居民,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刘永志,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居民,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刘宏炳与被告刘德财、刘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刘宏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宏炳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德财、刘永志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宏炳负担。审判员 胡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