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02民初403号原告: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周官屯村。法定代表人:王学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凤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韩乾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8.5万元。二、对本案双方再无其它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19.2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