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6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羊燕精、王永昌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燕精,王永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6刑初25号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羊燕精,男。2015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永昌,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羊燕精、王永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陈肇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羊燕精、王永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4月8日,被告人羊燕精、王永昌和“哥叔”、“瘦吧”(具体情况不详,均另案处理)商议到昌江县石碌镇盗窃,后四人驾驶一辆轿车从儋州市来到昌江县石碌镇伺机盗窃。当晚四人分组进入环城西二路的和泰家园小区实施盗窃:1.被告人羊燕精和“瘦吧”进入9栋2单元10楼后,羊燕精通过观察1**8号被害人黄**家没有灯光判断室内无人,便由“瘦吧”在电梯前望风,羊燕精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在一间卧室盗得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在另一间卧室盗得两枚戒指、一条金手链。2.被告人羊燕精和“瘦吧”在黄**家盗窃得逞后,又到11栋*单元14楼,二人用相同��法打开1**1号被害人王**家的房门,而后由“瘦吧”在电梯前望风,羊燕精进入室内,盗得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余元、手镯、手机一部等财物,后二人离开和泰家园小区。二、2016年4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羊燕精、王永昌和“哥叔”、“瘦吧”商议到昌江县石碌镇盗窃,后四人驾驶一辆轿车从儋州市来到昌江县石碌镇伺机作案。当晚20时许,四人分组进入环城东路的福源小区实施盗窃:1.被告人羊燕精与“瘦吧”进入3栋*单元,乘坐电梯上至顶楼,然后往下逐层观察住户的房门锁孔与其携带开锁工具是否匹配。当羊燕精发现**楼1**2号被害人王*家的大门锁孔与其携带的开锁工具匹配时,就由“瘦吧”在电梯前望风,羊燕精则用一把类似钥匙的铁片将锡纸放入房门锁孔内扭动,将房门打开进入王*家室内,盗得6000余元和手镯等财物。2.被告人羊燕精与“瘦吧”在王*家盗窃得逞后,又下到同一栋楼的5**号被害人温**家前,由“瘦吧”望风,羊燕精采用相同方法将房门打开进入室内,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900余元现金及金项链一条,后羊燕精与“瘦吧”离开福源小区。3.被告人王永昌与“哥叔”进入福源小区后走进**栋,乘坐电梯上楼,逐层观察住户的房门锁孔与其携带开锁工具是否匹配。当“哥叔”发现1*楼****号被害人薛**家的大门锁孔与其携带的开锁工具匹配时,就由王永昌在电梯前望风,“哥叔”使用与羊燕精相同的方法将薛**家房门打开进入室内,在卧室内盗得一部Iphone4S手机及一部酷派牌智能手机,后两人离开福源小区。三、2016年5月2日,被告人羊燕精、王永昌从儋州市到陵水县椰林镇找朋友玩,并趁机实施盗窃:1.2016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羊燕精、王永昌逛至椰林镇文教北一横路汇丰广场A栋楼时,二人商议在此盗窃,然后二人乘坐电梯至11楼,由王永昌在电梯望风,羊燕精使用工具打开1**4房被害人黄**家房门进入室内,在客厅内盗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在一间卧室盗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在另一间卧室盗得苹果牌IPAD3一台、步步高X6手机一部,后二人离开现场。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以上物品共价值7149元。2.2016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羊燕精、王永昌逛至椰林镇书香苑小区时,二人商议在此盗窃,然后二人乘坐电梯至B栋*楼,由王永昌在电梯望风,羊燕精使用工具打开0701房被害人刘*家房门进入室内,在书房内盗得3000余元和两枚金戒指,后二人离开现场。被告���羊燕精、王永昌盗窃得逞后,均由参与人分赃。另查,2016年5月9日,昌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儋州市那大镇一家酒吧内抓获被告人王永昌,随后在儋州市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羊燕精。上述事实,被告人羊燕精、王永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违法犯罪证明及人员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证人胡**、郑**的证言,被害人黄**、王朝兴、王*、温**、薛**、黄**、刘*的陈述,被告人羊燕精、王永昌的供述和辩解,手印鉴定书、价格认定书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羊燕精、王永昌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羊燕精参与盗窃六次,盗窃数额共计18049元,王永昌���与盗窃三次,盗窃数额共计10149元,均已达到盗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羊燕精、王永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羊燕精入户盗窃,盗窃数额18049元,已超过“数额巨大”标准(数额巨大标准:起点为30000元)的百分之五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羊燕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羊燕精、王永昌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二款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羊燕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王永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符巨华审 判 员 李海山人民陪审员 林其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陶美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