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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罗小勇与彭州康全贸易有限公司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勇,彭州康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826号原告罗小勇,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彭州康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北街208号3栋1层,组织机构代码39438382-4。法定代表人庞会琼。上列原告罗小勇诉被告彭州康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