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苹与被上诉人张国林、蒋和清、刘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苹,张国林,蒋和清,刘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林。原审被告:蒋和清。原审被告:刘义兰。上诉人李苹与被上诉人张国林、蒋和清、刘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3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苹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苹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李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彤审 判 员 古 霞代理审判员 古钰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治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