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财保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程萍与李远平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萍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财保3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远平,男,汉族,系陕G212**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程萍,女,汉族。程萍申请李远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陕0921财保33号民事裁定,对李远平所驾驶的陕G212**号大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李远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远平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现金5万元(已存入汉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一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远平所驾驶的陕G212**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