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古勤妮与王银凤、牛新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勤妮,王银凤,牛新银,王小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703号原告:古勤妮,女,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王银凤,女,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牛新银,又名牛杰,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王小朋,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勤妮与被告王银凤、牛新银、王小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明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成斐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