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书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纵建平,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权,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西铁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权名下的三处房产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及已生效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嘉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