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巩海潮与彭亮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海潮,彭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426-1号申请人:巩海潮,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住正宁县,职工。被申请人:彭亮,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住正宁县,职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巩海潮与被申请人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巩海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彭亮在正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11000元;冻结彭亮在正宁工商银行工资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巩海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彭亮在正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11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彭亮正宁县工商银行工资账户(账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江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