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27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建婷与李艳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婷,李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婷,女性,410103196008071320,郑州市。被执行人:李艳珍,女性,412928197708041349,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建婷与被执行人李艳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沛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