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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7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建婷与李艳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婷,李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婷,女性,410103196008071320,郑州市。被执行人:李艳珍,女性,412928197708041349,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建婷与被执行人李艳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沛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