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钮×与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226号原告钮×,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被告李×,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窦福勇,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钮×诉被告李×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钮×的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撤回起诉。审判长 陈明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