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6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廖昕与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昕,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廖昕,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642-4号申请执行人廖昕,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7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罗龙工业集中区。机构代码:79787934-9。法定代表人:吴服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廖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执行到位标的11501.24元,余款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