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民初5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贡成松与江苏德美特真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王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成松,江苏德美特真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王焕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22民初5479号 原告:贡成松,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凯、于国地,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德美特真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北区瓯北泵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奇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飞,女,1980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嘉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焕海,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飞,女,1980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嘉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贡成松诉被告江苏德美特真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王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贡成松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贡成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贡成松负担。 审 判 长  赵凡淇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孙昌本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