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潘仕明、易以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仕明,易以明,潘仕明,易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49号申请人:潘仕明,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易以明,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人潘仕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易以明11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潘仕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易以明11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文兵二O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