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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贯勇与徐州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贯勇,徐州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鹏,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臧圩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271号原告:吴贯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帼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彦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鹏。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彦华。第三人: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陆波,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淑君,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臧圩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张翔,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勉,男,该社区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贯勇与被告徐州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鹏,第三人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臧圩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吴贯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贯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969元,减半收取1484.5元,由吴贯勇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孙国琴人民陪审员  何全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