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平生与刘晓春、陈厚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生,刘晓春,陈厚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416号原告刘平生,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江西赣县人,现住赣县。被告刘晓春,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赣县。被告陈厚瑛,女,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址同上,系刘晓春之妻。原告刘平生与被申请人刘晓春、陈厚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刘晓春购买的位于赣县滨江花城三期一区5幢211号房(合同备案编号为20131004153);被告陈厚瑛购买的位于赣县白鹭湾二区21幢803号房(合同备案编号为20100401848)、南康区板材市场1栋133、233、333号房(合同备案编号为20110104647)、赣州中央城3幢1908号房(合同备案编号为20140203517)、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E13地块综合展示中心(3#馆)七街2030#独立交易展示位(合同备案编号为20130611241)及2032独立交易展示位(合同备案编号为20130611178),被告刘晓春、陈厚瑛共有的赣县赣新大道97号2栋221房(房产证号为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及银行存款、公司债券进行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NAC655Z0117Q000011Z)。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晓春购买的位于赣县滨江花城三期一区5幢211号房(合同备案编号为20131004153)及被告陈厚瑛购买的位于赣县白鹭湾二区21幢803号房(合同备案编号为20100401848)、赣州中央城3幢1908号房(合同备案编号为20140203517)、南康板材市场(国际家居板材城)1栋133、233、333号房(合同备案编号为20110104647)、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E13地块综合展示中心(3#馆)七街2030#独立交易展示位(合同备案编号为20130611241)及2032#独立交易展示位(合同备案编号为20130611178)。二、查封被告刘晓春、陈厚瑛共有的赣县赣新大道97号2栋221房(房产证号为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三、冻结被告刘晓春在中信银行赣州分行(账号62×××18)和中国工商银行赣县支行(账户:62×××76)的存款及其他银行账户存款350万元。四、冻结被告刘晓春在中信期货南昌营业部(账号:10×××89)、弘业期货南昌营业部(账号:06×××89)、中信证券赣州营业部(账号:88×××25)的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