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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9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栩与张伦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栩,张伦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147号原告:陈栩,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雪宏,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伦华,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陈栩与被告张伦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栩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栩撤诉。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