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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8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某、曹某1与曹某2、侍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1,曹某2,侍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843号原告:刘某,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曹某1,女,199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2,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侍某,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刘某、曹某1诉被告曹某2、侍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曹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曹某1负担。审 判 长  周 妮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王东洁书 记 员  陈胜康书 记 员  柴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