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殷缘大酒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亚华,张卫星,上海殷缘大酒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190号原告:金亚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星。被告:上海殷缘大酒店。投资人:殷凤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原告金亚华与被告张卫星、上海殷缘大酒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金亚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亚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洪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