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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5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志勇、韦思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勇,韦思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546号申请人:黄志勇,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韦思秀,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勇和与被告韦思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志勇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韦思秀所有之价值640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该申请由黄志勇提供担保人黄莹名下位于漳州龙海市的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韦思秀所有之价值6402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黄莹名下位于漳州龙海市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