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魏杜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37号移送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788号。法定代表人陈晓君,院长。被执行人魏杜明,男,1995年8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被告人魏杜明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09刑初16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人魏杜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魏杜明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共计三千二百五十一元,连同扣押的人民币一百十元,发还被害人吴某人民币一千零七十八元、被害人宋某人民币九百六十元、被害人高璐强一千三百二十三元。被告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0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436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移送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移送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移送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随案移送暂扣款110元的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魏杜明存款均未果。在本院辖区范围内的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杜明名下有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魏杜明户籍所在地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对魏杜明在该院辖区范围内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案移送的暂扣款110元,待本院与相关被害人取得联系后按比例发还。本院依法将魏杜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单、委托调查函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罚金、退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罚金及退赔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刑初164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罚金部分及第二项退赔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嵇浩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