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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蛇山子支行与史连军、史洪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蛇山子支行,史连军,史洪君,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蛇山子支行,史连军,史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504号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蛇山子支行,住所地新民市。负责人:张玉海,男,系支行行长。被告:史连军,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史洪君,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蛇山子支行诉被告史连军、史洪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蛇山子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蛇山子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蛇山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