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时雁浩与张跃辉、义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雁浩,张跃辉,义晓利,张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868号原告:时雁浩,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张跃辉,男,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现住长葛市。被告:义晓利,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张红伟(曾用名张红卫),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时雁浩诉被告张跃辉、义晓利、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雁浩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跃辉、义晓利、张红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时雁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雁浩撤回对被告张跃辉、义晓利、张红伟的��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时雁浩负担。审判长 桂红亮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张宪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