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时雁浩与张跃辉、义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雁浩,张跃辉,义晓利,张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868号原告:时雁浩,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张跃辉,男,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现住长葛市。被告:义晓利,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张红伟(曾用名张红卫),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时雁浩诉被告张跃辉、义晓利、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雁浩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跃辉、义晓利、张红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时雁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雁浩撤回对被告张跃辉、义晓利、张红伟的��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时雁浩负担。审判长  桂红亮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张宪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